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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货交易规则

    更新时间:2016/11/22 20:02:03    浏览次数: 9429     文章来源: 西藏锦绣商品交易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藏锦绣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商品现货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切实保障交易商及其他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本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割仓库、指定鉴评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开展商品现货交易业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现货交易是指交易商对其持有的公开销售的商品,可向本中心申请交易,本中心审核通过该商品上市交易,交易商可以选择买入、持有或转让的交易活动。

    现货交易流程包括商品的交易申请、鉴评入库、、交易、结算、交割等业务环节。

    第四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本中心的交易系统对上市商品进行交易签订的现货买卖合同上市品种合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种、数量、品相、规格、成交价等。

    第五条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的名词定义:

    发行价、上市指导价:本中心参考商品现货市场近3个月内平均价,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合理确定的交易商品价格。其中:发行价是交易方商品的公开发行价格,也是本中心收取鉴评费和交易上市费的基准价格;上市指导价是上市首日计算涨跌幅的基准价格。

    开市价: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收市价: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停止交易前最后三分钟的按照交易量计算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格;收市价是进行当日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限幅的基准价。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收市价;

    最高价: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最高成交价格;

    最低价: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最低成交价格;

    最新价:交易商品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收市价之差;差值正即为涨,差值负即为跌;

    买入量:交易商品在某一价格对应的买入商品数量的总和;

    转让量:交易商品在某一价格对应的卖出商品数量的总和;

    成交量:交易商品在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商品数量;

    第六条商品代码是指在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上市商品对应的唯一编号。

    第七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三章交易商品

    第一节交易商品范围

    第八条所有交易商品在本中心进行注册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九条交易商品包括以下大类:

    (一)文化类产品;

    (二)特色类产品;

    (三)本中心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十条每个上市的交易商品应包括商品名称、商品代码、交易单位和最小变价单位等信息。

    第二节交易商品上市要求

    第十一条交易商品在本中心上市交易,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经本中心与质检机构鉴定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交易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经本中心认可和符合上市条件的其他商品。

    第十二条交易市值的计算公式:交易市值=交易数量×交易参考价(发行价);

    第十三条本中心可根据市场及商品情况,对个别交易商品调整其上市标准;

    第四章商品交易上市申请及管理

    第十四条交易申请人应为已在本中心注册交易账户的交易商交易申请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可以为机构或自然人。

    第十五条交易申请人可以自行或委托授权服务机构向本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委托授权服务机构向本中心提交《商品交易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商品交易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交易合法性、可行性、发行信息、市场流通规模、投资价值研究、交易参考价(发行价)《商品交易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交易商品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合理确定交易参考价。

    第十七条《商品交易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审慎、客观;

    (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注明来源;

    (三)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本中心披露《商品交易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代表对报告所述内容的认可,也不作为对该商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认可,仅供交易商参考。

    第十九条交易申请人应提交《交易申请书》、交易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委托授权服务机构(区域运营中心或综合类会员)提出交易申请的还应提交《交易代理协议》,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交易申请人为机构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交易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交易申请人向本中心提交交易申请,视为其接受本中心的各项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条本中心有权要求交易申请人将一定比例的交易商品用于上市交易前的。

    第二十二条首次交易申请流程如下:

    (一)交易申请人依据本中心相关规则,将申请交易商品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提交给本中心,本中心收到交易申请后,只负责对其提交信息和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本中心受理交易申请后,对交易商品进行编码注册,在官方网站发布交易公告,并公布交易价;

    (三)交易申请人应在本中心规定期间内申请预约入库,并在预约时间内办理商品入库;

    (四)在本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如最终交易入库商品市值或数量未达到交易商品上市要求的,则本次交易程序终止;

    (五)交易入库商品市值或数量达到本中心规定的交易商品上市要求的,则进入交易封闭期本中心在官方网站公告商品上市交易日期。

    第二十三条在完成交易入库手续后,交易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货权,体现在交易申请人的交易账户增加相应数量的持仓。

    第五章交易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四条现货交易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

    第二十五条现货交易实行全款全货交易,并即时完成货款划拨和货权转移;买方交易商当日买入并持有的交易商品在T+5日起即可以转让。

    第二十六条现货交易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1:301330-1530如有调整,本中心将提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交易流程:

    (一)买卖双方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二)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的报价在交易系统达成一致,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并生效;

    (三)根据电子交易合同和相关交割、结算规则,卖方向买方转移所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划转对应的资金;

    (四)本中心按相关标准收取已达成交易的买卖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第六章结算及结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买方交易商需在交易前备足全额货款及交易服务费;卖方交易商需在交易前备足商品。

    第二十九条卖方交易商应在预约入库的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易商品的鉴评入库,本中心将按实际鉴评数量收取交易商的鉴评费、按实际入库数量冻结交易商的交易上市费,计算公式如下:

    鉴评费=实际鉴评数量×交易价×鉴评费费率

    交易上市费=实际入库数量×交易价×交易上市费率

    商品上市发行成功,本中心即收取交易商的交易上市费;如商品上市发行终止,本中心将解冻交易商的交易上市费。

    第三十条买方交易商在前须备足款,在开始后提交委托,货款及服务费将被冻结。

    买方交易商购买商品成功后,交易系统将对应货款划拨至卖方交易账户,并将商品的所有权向买方转移同时本中心将收取中签的买方交易商的服务费,对未交易成功的货款及服务费予以解冻。

    第三十一条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报备,交易系统即时冻结其交易账户内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和对应的货权以及交易服务费委托撤销后,交易系统将未成交部分的交易服务费及货款、货权解冻。

    买卖双方交易成功后,交易系统将对应全额货款划拨至卖方交易账户,同时卖方向买方转移货权本中心收取买卖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本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本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的相关款项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获得交易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三十三条交易商盈利部分的30%必须用于提取实物,70%可以提现。

    第三十四条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及时核对结算数据,严格执行本中心有关规则和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中心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鉴评费、交易上市费、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如有调整,本中心将提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七章交割及交割管理

    第三十六条鉴评入库:

    (一)本中心实行入库预报制度本中心发布交易公告后,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预约的方式向本中心提出入库申请;

    (二)交易商提交的入库预约申请须经本中心受理后,方可办理鉴评入库手续;

    (三)申请入库的交易商须提交以下文件;

    1、交易申请人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四)交易商办理鉴评入库当日,应当场通过本中心指定鉴评机构鉴评并接受该结果,确认符合入库条件的商品名称与数量,并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十七条出库:

    (一)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内,可向本中心提交实物交割(提货)申请,经本中心审核后,可在指定交割日内办理出库手续;

    (二)交易商提货的数量必须为本中心规定的最小交割数量的整数倍;

    (三)交易商提货时须提供以下文件:

    1、根据交易系统货权生成的《提货单》打印件;

    2、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个人);

    3、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章(企业);

    4、实物交割《授权委托书》并签字(盖章)(委托提货);

    5、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提货)。

    第三十八条对于某一交易日出库数量达到该商品库存总量的5%时,本中心将及时在官方网站发布商品出库公告。

    第三十九条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入库、出库的业务受理时间、交割时间及相关交割费用等如有调整,本中心将提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八章商品退市

    第四十条本中心对于连续3个月内日均成交额低于一定数额的交易商品将发布退市风险警示,并视情况启动退市流程具体退市流程将由本中心另行公告。

    第九章风险控制及管理

    第四十一条交易商对其在本中心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义务,交易商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中心现货交易实行每日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

    每日涨(跌)幅限制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的涨幅上限或者低于的跌幅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

    首日上市交易商品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上市指导价的20%;上市首日之外的交易日,上市商品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第四十三条本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十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四条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异常情况之一,本中心可以采取紧急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中心认定的其它异常情况。

    第四十五条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本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采取暂停交易紧急措施时,一般不超过3个交易日(含)。

    第四十六条本中心对紧急措施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中心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信息发布及管理

    第四十八条本中心通过官方网站、交易系统发布现货交易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本中心发布的信息归本中心所有未经本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五十条经本中心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将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五十一条本中心设立交易商诚信档案,构成违约的,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本中心将在交易商诚信档案予以记录,限制或禁止其商品进入本中心交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中心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配合本中心采取相应措施因授权服务机构和交易商不配合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中心对交易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更换前,将及时发布公告。

    第五十四条本交易规则中所述时间,以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与内容按照本中心其他规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的修订权、解释权属于本中心。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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